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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一律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发改、信息产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律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必须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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