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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及时加强调度。各省辖市要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省环保厅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省环保厅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省辖市政府。 (五)进行社会监督。各省辖市政府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省辖市政府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省辖市,视为该省辖市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