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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3)。

  

  附件1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4件)

  

  ┌────┬────────────────┬──────────────┬─────────────────────────┐
  │序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
  │号  │ 文件名称  │ │  │
  ├────┼────────────────┼──────────────┼─────────────────────────┤
  │ │ │ │该批复的内容已被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 │
  │ │ │ │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 │br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  │1957年4月16日  │的若干规定》、1984年3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
  │ 1 │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  │ │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
  │ │的批复  │[57]高检四字第756号 │  │
  │ │ │ │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br /  │ │ │ │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刑法 │
  │ │ │ │的相关规定代替。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  │1983年9月14日  │死刑的适用以及死刑案件的办理在刑法、刑事诉 │
  │2  │ │ │  │
  │ │刑”案件的几点意见  │[83]高检发电10号 │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理解  │ │该答复所依据的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 │1984年8月2日 │  │br /  │3  │ │ │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 │br /  │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  │[84]高检研函第12号  │定》已被废止。 │
  │ │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答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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