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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铜陵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09]10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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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人合同的约定履行业务。银行应该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十六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公证费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各银行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行铜陵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向人行铜陵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通报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铜陵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各银行应当及时将借款人贷款情况及借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工作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导意见由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铜陵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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