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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财采[2009]1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为了保证公务车辆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和轮胎定点采购工作,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

  

  (二)定点采购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取消该供应商定点采购资格。凡被取消定点采购资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和轮胎定点采购的投(竞)标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经查实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的;

  

  4.经查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的;

  

  5.经查实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的;

  

  6.经查实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7.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8.维修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或定点维修供应商与非定点维修供应商资质、维修车型等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定点维修供应商维修报价明显偏高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三)采购人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771-5331810。

  

  (四)请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略)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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