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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滁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滁政[2009]10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109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适应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规划建设区95平方公里)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准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户口申请人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等。

  自建住房是指户口申请人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合法住房。对在2005年《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之前(以影像图为准)未经批准的自建住房,户口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市城管执法、规划部门认定,暂按固定住所对待。

  租赁住房户口准入必须经租赁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稳定职业,是指被户口准入地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应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生活来源,是指户口申请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但收入不得低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借住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口申请人是已婚人员的,办理入户手续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提供户口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定期通报给户口准入地人口计生部门。

  


  第五条  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租住成套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已连续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6个月以上的,经出租人同意,租房人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的,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租房人登记城市常住户口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应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面同意入户证明。

  


  第六条  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第七条  投资、引资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企业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本市境内投资办企业,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三)在本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四)引资在本市兴办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户口申请人户籍证明,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申请人户籍证明,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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