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绥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绥政办发[2009]6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节日期间临街楼体亮化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节日期间临街楼体亮化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63号)


  

  各相关单位:

  双节将至,为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烘托节日气氛,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将开展节日期间城市亮化活动。亮化活动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企事业单位支持”的工作方针,以经济、适用、新颖、别致为原则,为市民创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亮城时间及亮化标准

  本次主要街路临街楼房和小区亮化的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设计新颖、图案美观、色彩协调。灯饰品种新颖多样,色彩华丽纷呈,整体效果突出,节日氛围浓厚。在灯饰选择上应结合实际情况,楼体安装轮廓灯,楼顶安装激光射灯或五彩射灯,门前挂满天星瀑布灯、红纱灯等,形成一个多层次、立体化、具有我市风格、体现现代文明气息的灯饰化景观。具体亮城时间是:元旦期间,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2日,16时30分至24时亮城;小年、除夕夜、正月初一晚上通宵亮城;正月初二至初七17点30分至24点亮城;正月十五通宵亮城;正月十四、十六17时30分至24时亮城。

  


  二、责任分工

  此次亮城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北林区政府等单位配合,齐抓共管,市区联动,专群结合,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亮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建设局负责主街路亮化工作;市政府办负责党政办公中心楼体亮化工作;市机关事物管理局负责府前广场亮化工作;市科技文化中心负责人民广场亮化工作;北林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所属单位和社区、居民区亮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和市建设局负责临街单位和商店、酒店的亮化督促工作。

  


  三、加强督办,搞好验收

  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对亮城工作逐项抓好跟踪落实,确保亮城工作顺利推进。亮城工作领导小组将分3次对亮城工作进行检查。第一次,元旦前,进行灯饰维修和黄河路的亮化检查;第二次,2010年1月20日,对灯饰安装和楼体亮化进行检查;第三次,2010年2月5日,对亮城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亮城工作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次亮城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亮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国俊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助理,市建设局局长徐承运和北林区政府区长佟伟担任,成员由各参建单位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区亮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度指挥和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长助理、市建设局局长徐承运担任,副主任由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

  协调、督促检查、信息反馈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确定专人负责,为做好亮城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附件:参加节日期间亮城单位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参加节日期间亮城单位名单

  


  


  一、中省直单位亮化(10家),负责督促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省农垦总局绥化分局(农垦法院、公安局、医院)、电业局、交通征费处、中盟集团、劳教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

  灯型选择:投光灯或轮廓灯。

  


  二、医院、学校亮化(9家)。医院亮化负责督促单位市卫生局;学校亮化负责督促单位市教育局。

  绥化市第一医院、绥化市人民医院、绥化市妇幼保健院、绥化市中医院、血站。

  绥化市第一中学、绥化市第二中学、绥化市第七中学、绥化学院。

  灯型选择:轮廓灯或满天星。

  


  三、银行亮化(8家)。负责督促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

  灯型选择:投光灯或轮廓灯,有条件的单位应上激光射灯。

  


  四、企业单位(13家)。负责督促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中国邮政、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烟厂、自来水公司、石油公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