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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绥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绥政办发[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绥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严格土地管理,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等要求,现就全市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近年来,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行为还比较突出,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力度不强,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土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牵涉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单靠一个职能部门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必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稳固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土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二、明确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主体

  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情况,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依法组织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制度。

  发改、监察、规划、建设、公安、农业、林业、电力、水务、工商、银监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三、确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成立土地执法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盛威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常青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晓辉同志担任。国土、发改、监察、规划、建设、公安、农业、林业、电力、水务、工商、银监(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汤洪安同志担任。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分析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体形势,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研究对策,部署当前协作任务,促进部门工作配合,建立长效执法监察机制。联席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作情况。成员单位要明确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与联系,及时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有关的活动与会议。

  (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移交的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等情况;发改、监察、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电力、水务、工商、银监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许可、规划许可、房产登记发证、供电许可、供水许可、信贷许可、工商登记等方面的情况。各单位相关工作简报、信息要及时进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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