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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绥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绥政办发[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对接到报告属本辖区内的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进行依法处理。加强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宣传,使辖区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及后果严重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乡镇(办事处)政府要引导本辖区新农村建设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应加强动态巡查,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努力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书面告知。

  (三)发改、规划、建设、工商、银监等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查处,在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理前,要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许可。

  (四)监察部门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五)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将不立案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退回相应案卷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要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给与支持并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恶劣行为,必须依法公正处理。

  (六)供水、供电等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的书面通知书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停止对其供水、供电。

  (七)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和检查,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违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对违法用地复耕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五、强化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执法监管领导小组提请党委、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及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县(市、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政府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违规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同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的;

  (三)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协助配合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并经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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