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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2009]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5
【实施时间】 2009-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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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房屋权利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房屋他项权注销登记的,或者因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房屋登记不实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房屋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濉溪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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