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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问题日趋突出。为提升城市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加快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主体,应加快对消防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十一五”规划期间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一般建制镇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市政府每年将对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进行整改。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对已建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步伐要加快;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按照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消防规划,完善消防安全布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交通隧道、地铁、港口的建设或主管部门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每条城市地铁线路周边应规划建设消防站,满足城市地铁灭火救援需要。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2011年四城区要完成175个欠账消火栓的增设和109个损坏消火栓的修复,2012年全市要完成所有536个欠账消火栓的增设和251个损坏消火栓的修复,逐年按照规划对新建区域同步增设市政消火栓,全部达到配备标准。2011年,3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2年,6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3年,9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4年,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全部达到配备标准。

  

  (三)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拉动演练,提升队伍的快速反应和综合救援能力;要建立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发挥专家组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战斗力提升中的作用。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近期,市区要配备90米以上,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要配有1辆53米以上,其他县要配备1辆20-32米举高类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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