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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十)加强房屋销售和转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产历史数据迁移整理,8月底前实现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五、落实政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2套及以上住房1套住房无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青岛市关于“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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