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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防汛办
【发文字号】 沪汛办[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防汛办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防汛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防汛办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防汛工作的通知

  (沪汛办〔2011〕2号)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2011年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为确保全市人民过个安全、祥和、欢乐的春节,特对做好节日期间的防汛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密切关注天气潮位变化。2011年是我国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确保防汛安全极为重要。春节期间正值天文大潮汛,据市防汛信息中心预测,黄浦江苏州河口2月4日(正月初二)、2月5日(正月初三)、2月6日(正月初四)、2月7日(正月初五)四天的天文午潮均超过3.55米,如有冷空气过境,实测潮位可能会有0.20-0.50米的增水。各级防汛部门,特别是沿海、沿江、沿河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防汛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春节期间的防汛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对在建防汛工程和薄弱环节的梳理、检查。各级防汛组织要抓紧时间,对所在区域内的在建防汛工程和去年汛期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梳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防汛要求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春节期间加强巡查,确保万无一失。

  

  三、强化各类防汛设施的管理、养护。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类排涝设施、水利设施等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四、加速信息传递,及时处置汛情。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各级防汛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在发生汛情后,要立即到场处置,并迅速报告上级防汛部门。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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