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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沪工商管[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2
【实施时间】 2011-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通知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通知

  (沪工商管[2011]23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登记事项的属地监管,提高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工作效能,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市局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一)对市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在分局管辖区域内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除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委托分局实施年检的由市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逾期未申报年检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办案要求

  

  (一)市局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办案程序。

  

  (二)分局应当以市局名义办理受委托的案件。

  

  (三)分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将受市局委托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并在询问(调查)笔录中载明。

  

  三、用印规定

  

  市局委托分局办理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一)用印范围

  

  各分局在使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时,应当严格按照市局委托分局办理案件的范围予以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书》等。

  

  (二)用印审批

  

  有关行政执法文书需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由分局办案人员提出用印申请,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送分局办公室用印。

  

  (三)印章保管

  

  各分局办公室负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并做好用印情况的台帐记录工作。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工作职责

  

  市局委托分局办理的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由市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市局委托分局办理的案件存在明显不当的,市局应当予以纠正。多次发生行政处罚行为不当的,市局可以终止委托,收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市局委托分局办理的案件发生听证、复议、诉讼的,市局可以组织分局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复议、诉讼工作,分局应当予以配合。案件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市局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各分局要建立健全受委托案件办理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64号)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6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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