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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绍市人社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四)考核管理。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定点培训的结业考核由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或指定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在鉴定考核7天前,定点培训单位应将鉴定考核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技能鉴定考核相关申报手续,确保培训与鉴定考核的及时衔接。

  (五)档案管理。培训资金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定点培训培训机构应继续做好培训资料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鉴定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把申请财政补助的资料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培训信息实时录入就业再就业培训结报信息系统。在申请财政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及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资料、培训班开班申请资料、培训班名册、考核鉴定结果和资金结报材料等(见附件)。档案保管年限应在十年以上。

  五、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监督考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现场检查、电话回访、核查资料等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考核,其中每个培训班电话抽检率不低于培训班学员的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范围、降低培训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追回违纪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取消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等处理。

  (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发现下来情况之一的,将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1.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擅自开班培训的;

  2.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现场检查,发现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不符的;

  4.培训学员参加鉴定考核时,发现3人以上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件与上报学员名册不符的;

  5.经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发现回访对象未参加培训的;

  6.发现3人次以上考勤表代签或签名造假现象的;

  7.未按规定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的。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发现下来情况之一的,停止支付相关培训补助经费。已经拨付的,应追回违纪资金。

  1.现场检查,发现同一培训班两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上课的;

  2.鉴定考核时,发现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与上报学员花名册不符的人数超过学员总数1/3的;

  3.经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发现同一班级名册内未参加培训的人数和无法联系的学员超过抽查人数50%的;

  4.同一班次,被书面警告二次以上的。

  (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发现下来情况的,将被取消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

  1.当年度被书面警告5次以上;

  2.连续6个月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3.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制定。

  七、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就业再就业培训资料归档范围

  


  一、各类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二、培训班资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

  2.课程安排、

  3.学员花名册、

  4.学员成绩名册,含考评员签名的评分记录表。

  5.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发证名册

  6.学员考勤表、

  7.学员个人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8.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9.开展在岗职工培训还需要提供学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0.批改的理论试卷和实践考试评分表

  三、培训班上课照片或影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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