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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接上页]
九、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的建设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电力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十、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十一、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此前已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20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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