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的建设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电力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十、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十一、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此前已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2011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