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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是从严分类查处。对个体出租土地的群众,要加强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解除合同,迅速恢复土地;对私自出租土地用于挖沙的村组干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毁田挖沙者,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坚持疏堵结合。各区县、开发区要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把引导市场需求与防治毁田挖沙紧密结合起来,在坚决制止、严肃查处的同时,在落实土地复垦措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慎重选择并科学规划少处沙源地,为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沙石资源保障。各区县、开发区确定的开采区域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毁田挖沙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动态巡查,摸清采沙运沙规律,适时开展打击行动,逐步建立规范沙石开采、运输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非法采沙、运输现象不反弹,严防毁田挖沙死灰复燃。 六是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整治专项行动既要严,又要稳,不能激化矛盾,确保行动扎实有序推进。 七是按时完成任务。整治毁田挖沙专项行动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至2011年4月底结束。4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