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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四)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五)并购安全审查意见由商务部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五、其他规定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提高工作效率,在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同时,推动外资并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