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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5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5号)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规定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扶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扶助残疾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扶助残疾人活动。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公共电视节目应当加配字幕。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残疾人应急救助资金,对因病、因灾等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应保尽保。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十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应当优先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按规定分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组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对贫困残疾人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现全部由人民政府代缴;对其他贫困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个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利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

  

  第十二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民居示范工程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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