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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0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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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川企业,续期备案须提供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责任的;

  

  2、被建设单位投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违法市场行为的;

  

  3、有不良行为纪录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文的。

  

  上述材料中,《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栏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二)至(九)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十)项由续期备案申请单位提供。

  

  第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年度备案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进行办公场址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发证之日起计算。需开展业务,应在届满之日起提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未申请续期的《备案证》自行失效。

  

  (三)通过年度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方可在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对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和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入川企业,第二年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八条  投标文件承诺及入川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已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

  

  第九条  入川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备案专业人员与实际从业人员不一致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除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外,一年内不受理其入川备案申请,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入川企业在川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文件须委托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备案证、《登记表》并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

  

  第十二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须将入川企业办理的备案情况,以及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字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审查情况应定期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四川省统一的注册人员数据、企业、勘察设计项目和质量事故数据库,实现与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接,并建立数据库运行、维护以及在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中的监督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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