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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治理,发展清洁生产。对严格按照环保、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时投入运行和维护达标排放,积极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的畜禽养殖场,给予表彰奖励,优先安排有关项目进行扶持。对设施建设质量差、运行维护不正常、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列入黑名单,在安排有关项目和进行财政扶持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修、破损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提请当地政府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其停业或关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分别由当地农业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 (四)农业、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防治监管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