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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五、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 六、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附表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符合性审查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名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日 附表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附表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附表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