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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9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11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1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9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协工作是国家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科协根据科学发展的要求,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科技咨询、人才举荐,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科技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与成长、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科协由所属自然科学类、部分交叉学科类社会组织和下级科协组成。

  

  县(含市、区,下同)以上科协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县以上科协对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工作实行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的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园区设立科协基层组织,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织。

  

  第五条  科协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科协依法履行职责,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并将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科普示范等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科协建立科技创新和科普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科普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对科普设施的投入,保障其发挥社会公益性作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委托科协管理,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不得改变其用途。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经费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

  

  政府对科技类、科普知识类的媒体、出版物给予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科普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一般预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均科普经费逐步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关心、支持科协工作,在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科普、科技创新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关注科学、关注创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第十条  科协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园区建设以及重要合作发展事项,开展项目合作、专题论坛、成果示范、科技咨询、人才举荐等活动,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科协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科学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关系,推动科技工作者之间、科技工作者与决策者之间的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广学术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十二条  科协应当履行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职责,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公众科学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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