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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区乳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一)加强乳品工业项目审核关。各地要严格执行乳品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品工业项目要严格审核,重点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进行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已建乳品工业项目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把乳品生产许可管理关。自治区质监局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新建乳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质监总局修订后的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未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相关文书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的,不予审核;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在2011年3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关。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品生产企业。

  

  (四)严把乳品经营证照管理关。工商部门要本着“先证后照”的原则,在流通环节的乳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确保证照统一、经营合法。要严格按照许可项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的乳品超过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非法经营乳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并从重予以处罚。

  

  (五)严把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要求并监督经营企业建立三聚氰胺从出厂、批发到零售的流通全程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对三聚氰胺经销企业的定期检查和回访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强化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农牧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和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要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全部批次的15%。

  (二)强化乳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质监部门必须每周对企业出厂产品进行抽检。工商、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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