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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