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七、用好土地政策,满足用地需求

  全省将安排不少于5%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不少于50%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化建设。使用挂钩周转指标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模指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挂钩周转指标占地,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开垦费。以村庄拆迁为主的挂钩项目,土地节余指标要有偿调剂给城镇使用。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整体审批。

  八、做好保障工作,落实配套政策

  改革户籍管理,消除城市户籍管理对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消除农民进城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阻碍。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的职业介绍机构网络和提高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业能力的培训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优化城镇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户型和低价住房供给;完善二手房交易市场;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公共租赁房建设;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公积金体系,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调整行政区划,适度合乡并镇、撤乡设镇、撤乡镇设街道、撤县设市(区)。调整农村中学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初中学校进县城办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企业等积极投入城镇化建设,对推进城镇化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项目审批、企业资质升级、年检、诚信考核、工程投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和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建设,减免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城市规划区外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免收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省政府将推进城镇化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确保本行业推进城镇化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城镇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县政府是城镇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化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制定落实措施,将城镇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市县,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城镇化工作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