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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商运字[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商运字〔2011〕58号)


  

  各市商务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46号)精神,准确掌握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情况,积极推进扩大消费工作,现就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扩大消费需求既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加强和改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不仅能够全面掌握全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真实反映城乡居民消费水平,而且对各级政府合理编制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扩大消费政策,进一步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协调配合,整合各种资源,切实把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尽快研究建立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统计、商务、工商、税务、公安、卫生、药监、质监等各相关部门之间协作和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由商务、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联络员会议,通报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努力构建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运行机制。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以2010年12月31日为节点,开展本地区商贸流通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务求全面、准确掌握行业发展状况,尤其是限上企业发展状况。调查工作由统计、商务部门具体实施,统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牵头组织、表格设计、部门协调和汇总统计等工作,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资料收集和联络服务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各级统计、商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主动通报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照国家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限上、限下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工作,尤其是要及时将本地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新开设的大型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不论其经济成份和类型,均于每年6月或1月底前纳入当年统计范围,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五、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各级统计、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依法监督商贸流通企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严肃查处瞒报、漏报、拒报、迟报行为,保证数据真实有效。省统计局、商务厅将在今年下半年,联合组织对各地统计、商务部门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全省商贸流通业统计执法大检查。

  六、努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统计、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创新统计工作手段,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和商贸流通企业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广大统计人员准确掌握统计报表制度和报送要求,不断提高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强依法统计宣传,强化依法统计意识,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尤其是限额以上企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努力培养一支精干高效的统计人员队伍。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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