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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1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 2010年,我区在日喀则、山南、林芝、阿里以及拉萨市先后实施了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了实现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覆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昌都、那曲地区21个县、1个特别区的252个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我区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现将《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昌都、那曲地区行署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

  


  一、昌都地区(11县28镇110乡)

  (一)昌都县(3镇12乡)

  城关镇卫生院、俄洛镇卫生院、卡若镇卫生院、芒达乡卫生院、沙贡乡卫生院、若巴乡卫生院、埃西乡卫生院、如意乡卫生院、日通乡卫生院、柴维乡卫生院、妥坝乡卫生院、拉多乡卫生院、面达乡卫生院、约巴乡卫生院、嘎玛乡卫生院

  (二)江达县(2镇11乡)

  江达镇卫生院、岗托镇卫生院、邓柯乡卫生院、岩比乡卫生院、卡贡乡卫生院、生达乡卫生院、娘西乡卫生院、字呷乡卫生院、青泥洞乡卫生院、汪布顶乡卫生院、德登乡卫生院、同普乡卫生院、波罗乡卫生院

  (三)贡觉县(1镇11乡)

  莫洛镇卫生院、敏都乡卫生院、则巴乡卫生院、罗麦乡卫生院、沙东乡卫生院、克日乡卫生院、木协乡卫生院、阿旺乡卫生院、拉妥乡卫生院、雄松乡卫生院、哈加乡卫生院、相皮乡卫生院

  (四)类乌齐县(2镇8乡)

  桑多镇卫生院、类乌齐镇卫生院、吉多多乡卫生院、岗色乡卫生院、滨达乡卫生院、卡玛多乡卫生院、尚卡乡卫生院、伊日乡卫生院、加桑卡乡卫生院、长毛岭乡卫生院

  (五)丁青县(2镇11乡)

  丁青镇卫生院、尺犊镇卫生院、木塔乡卫生院、布塔乡卫生院、巴达乡卫生院、甘岩乡卫生院、嘎塔乡卫生院、色扎乡卫生院、协雄乡卫生院、桑多乡卫生院、当雄乡卫生院、沙贡乡卫生院、觉恩乡卫生院

  (六)察雅县(3镇10乡)

  烟多镇卫生院、吉塘镇卫生院、香堆镇卫生院、宗沙乡卫生院、肯通乡卫生院、扩达乡卫生院、新卡乡卫生院、王卡乡卫生院、阿孜乡卫生院、巴日乡卫生院、荣周乡卫生院、卡贡乡卫生院、察拉乡卫生院

  (七)八宿县(4镇10乡)

  白玛镇卫生院、然乌镇卫生院、帮达镇卫生院、同卡镇卫生院、林卡乡卫生院、夏里乡卫生院、拥巴乡卫生院、瓦乡卫生院、吉达乡卫生院、卡瓦白庆乡卫生院、吉中乡卫生院、益庆乡卫生院、拉根乡卫生院、郭庆乡卫生院

  (八)左贡县(3镇7乡)

  旺达镇卫生院、田妥镇卫生院、扎玉镇卫生院、东坝乡卫生院、中林卡乡卫生院、美玉乡卫生院、下林卡乡卫生院、碧土乡卫生院、仁果乡卫生院、绕金乡卫生院

  (九)芒康县(2镇14乡)

  嘎托镇卫生院、如美镇卫生院、曲孜卡乡卫生院、木许乡卫生院、纳西民族乡卫生院、朱巴龙乡卫生院、曲登乡卫生院、徐中乡卫生院、帮达乡卫生院、戈波乡卫生院、洛尼乡卫生院、措瓦乡卫生院、昂多乡卫生院、宗西乡卫生院、莽岭乡卫生院、索多西乡卫生院

  (十)洛隆县(4镇7乡)

  孜托镇卫生院、硕督镇卫生院、康沙镇卫生院、马利镇卫生院、玉西乡卫生院、白达乡卫生院、新荣乡卫生院、达龙乡卫生院、腊久乡卫生院、俄西乡卫生院、中亦乡卫生院

  (十一)边坝县(2镇9乡)

  草卡镇卫生院、边坝镇卫生院、马武乡卫生院、热玉乡卫生院、尼木乡卫生院、沙丁乡卫生院、金岭乡卫生院、加贡乡卫生院、马秀乡卫生院、都瓦乡卫生院、拉孜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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