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健全孤儿住房保障制度。要在城市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利用抗震安居、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予以倾斜,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孤儿家庭或成年后孤儿,应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孤儿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管护、维修工作。

  

  (六)健全孤儿法律援助、救助制度。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加强孤儿户籍保障工作,要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要依据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及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发现弃婴(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弃婴(儿)。要做好社会闲散孤儿的教育帮助工作,重点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社会关爱和救助工作。要及时为收养人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孤儿,不计入收养人的子女数量,不影响收养人依法生育;收养人依法收养孤儿,仍可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增发养老金,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三、建好机构,专业保障

  

  要将功能齐全、设备完善的儿童福利机构建在中心区域城市,为孤残儿童配备抚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特殊教育班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继续加强对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附属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及时收留抚养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提高儿童康复水平。

  

  四、宣传引导,形成合力

  

  全社会共同参与是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前提。要通过广泛宣传救孤恤孤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福利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要把孤儿保障工作列为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的重要内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孤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孤儿、扶助弱小、呵护未来的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