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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以建设“诚信新疆”为目标,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全力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结合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实际,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力争用2-3年时间,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依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满足市场和政府公共管理需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基本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增强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二、加快推进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依托“金保”、“金关”、“金税”、“金质”、“金监”等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提升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部门电子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满足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需求。 积极探索具有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行业管理对象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各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每年确定一至两项重点工作,实现重点突破,并以此带动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 三、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扩大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范围。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加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外汇市场信息披露,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实现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依托已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网络,提供四个层次的服务:一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实现金融机构间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信用信息共享;二是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三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执法信息共享服务;四是对社会有条件开放,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向金融机构有条件开放,以及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有资质的征信机构有条件开放,扩大信用报告使用范围,促进其他领域的信用建设。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重点对各部门信用信息目录进行梳理,研究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向第三方评估机构开放的内容和机制以及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统一规划,研究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形式、范围和途径,兼顾方便快捷与节约成本,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 加快非银行信息采集进程。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法公开共享有关信息,以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遵循“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工商、税务、法院、外汇、环保等行政处罚类信息和司法机构行政判决类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五、加强征信系统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推广应用 加大对征信系统的宣传力度,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各部门要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具有信用等级的信用产品。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