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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原则上从2010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从11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11年2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 201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开展思想教育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了解现代劳动用工制度,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自觉把弘扬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伟大事业。 在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开展退役士兵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退役士兵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10〕31号)要求,根据当地市场劳动用工需求确定技能培训内容,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三、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48号)和《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要求,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的典型事迹,加大扶持引导力度,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协调民政、公安、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随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逐步深入,自谋职业人数越来越多,补助资金额度将越来越大,各地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建立专户,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不挪用、不沉淀,发挥最大效益。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5〕62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着力研究解决制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历年来未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导,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参与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招考、培训就业为辅助的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