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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1
【实施时间】 2011-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01年起在全省政府机关推广使用正版软件,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一定成效。但有的地方和单位对使正版软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按国家要求使用正版软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使用正版软件重要性的认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二、认真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机关要在2011年2月28日前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计算机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的使用情况。从2011年5月起,由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部分地区、省直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整改;对需要使用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向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送本地区、本单位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情况专项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软件使用检查情况、整改计划以及整改资金安排等。其他国家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强化使用正版软件监督管理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督促软件企业做好售后服务;新闻出版(版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单位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管理力度;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商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各级政府采购责任单位要健全和完善计算机及正版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使用正版软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在购置计算机设备的同时必须随机提供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所购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技术要求。各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正版软件购置资金。各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财政、商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每年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根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省、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将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机关要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于2011年9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由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汇总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省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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