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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住发字[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相应调整廉租家庭租房补贴及实缴月租金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相应调整廉租家庭租房补贴及实缴月租金问题的通知

  (京住发字[2011]1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92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30元上调为480元。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廉租家庭领取的租房补贴、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实缴月租金应随城市低保标准联动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住〔2007〕1176号)规定计算廉租家庭租房补贴月补贴额时,公式中的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取值由430元调整为480元。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通过租房补贴资格审核,但未租到住房的廉租家庭,经核定租房补贴月补贴额需调整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其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通知单》按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申请核发租房补贴。

  

  对已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的廉租家庭,在合同期内对廉租家庭领取的租房补贴不做调整。合同到期重新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时再按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核发租房补贴。

  

  二、按照《关于廉租实物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925号)规定计算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实缴月租金时,公式中的低保收入线由430元调整为480元。

  

  对已签订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廉租家庭,在合同期内承租家庭实缴月租金不做调整。合同到期重新签订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时再按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核定承租家庭实缴月租金。

  

  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此后再对城市低保标准进行调整时,廉租家庭领取的租房补贴、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实缴月租金按上述规定相应调整。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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