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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切实加强闲置校产的管理及有效利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加强闲置校产管理及有效利用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盘活教育资源,发挥闲置校产应有效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闲置校产的监管工作。对所属中小学闲置校产(包括校舍、校园、设施、土地、林地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学校闲置校产的基本情况。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形成的闲置校产,应由教育部门统筹,优先用于举办幼儿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借租或转让。确需进行置换和变更的,要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县教育事业发展。对已经出卖、借租和转让并造成中小学国有资产流失、减损的,教育部门要依法追回擅自处理闲置校产所得资金。对侵占学校闲置校产和阻挠学校闲置校产管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依法提起法律诉讼。

  

  各农村中小学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容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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