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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19
【实施时间】 2011-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第一届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咨询委)于2007年成立,专家委员三年聘期已满。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应急咨询委成员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主任:傅德辉省政府秘书长

  

  副主任:张猛省政府副秘书长

  

  一、自然灾害组

  

  组长:陈吉学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员:

  

  王万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龚平省地震局副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杨世松省地质环境总站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徐绍宇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陈毓安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局长

  

  王玉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仁乔省气象局副局长、正研级高级工程师

  

  周月华武汉区域气候中心副主任、正研级高级工程师

  

  二、事故灾难组

  

  组长:司腊元省安监局副巡视员、高级工程师

  

  成员:

  

  蔡安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颜昌林武汉铁路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

  

  熊泽金原民航湖北监管局局长、工程师

  

  李厚年省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邹清平省环保厅副厅长

  

  毕亚凡武汉工程大学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罗立新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副教授

  

  熊觉非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

  

  田文彪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范贤华长江海事局处长、高级工程师

  

  蒋星华省旅游局副局长

  

  程锦华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经济师

  

  陈茂松核动力运行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三、公共卫生事件组

  

  组长:张瑜省卫生厅副厅长、主任医师

  

  成员:

  

  刘家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詹发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

  

  徐永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赵剡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院长助理、急救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

  

  张纪林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推广研究员

  

  彭友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员

  

  四、社会安全事件组

  

  组长:赵飞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

  

  沈桥梁省粮食局副局长

  

  罗玉冰人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章笑梅省外侨办副主任

  

  刘阳怀湖北警官学院系主任、副教授

  

  吕萌武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支队长、副教授

  

  周艺平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胡祥华省民宗委副主任

  

  省应急咨询委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建立各自的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名单、技术特长、联系方式等资料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并加强管理、及时更新。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成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咨询委)。为保障省应急咨询委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中的中坚作用,在培训干部、培养人才、宣传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应急咨询委的运行和管理,以及成员推荐、聘任、调整等。省级专项预案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的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可参照本规则管理。

  

  第三条  省应急咨询委成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由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单位分别推荐1-2名,报省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任届期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省应急咨询委成员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专家组成,设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组,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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