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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19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举报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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