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9
【实施时间】 2011-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1]12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3034号文件公布取消和停止的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我省各社会团体收取的类似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

  二、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督促所管社会团体严格执行取消和停止收费的规定,对继续收取已经取消和停止的收费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011年1月19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