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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青牧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5
【实施时间】 2011-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鲁牧畜科发[2010]9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鲁牧畜科发[2010]9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牧办发〔2011〕1号)


  

  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鲁牧畜科发[2010]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请在网上自行下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后,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brbr /  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办牧[2010]52号)精神,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各地生鲜乳质量监管工作。

  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务于2011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重新审核工作。自2011年起,开始实行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重新审核工作。每月12日前将上月有关信息汇总、审核报市局(填表格式见附件2)。发生奶业重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奶业质检机构根据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市局部署和计划开展的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情况报市局。

  联系人:陈月明

  电 话:85065210(节日值班:85065200)

  邮 箱:ymc777@163.com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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