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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函[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3.监控省局网站论坛中本部门管理的栏目,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4.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网站应用需求。

  

  重点栏目维护责任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国税要闻、媒体税讯、安徽国税信息、各地税讯等栏目的更新维护;政策法规处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发布;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税收收入统计数据栏目的更新维护;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栏目的更新维护;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栏目的更新维护;人事处负责领导信息、机构职责、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等栏目的更新维护;教育处负责网上学堂频道的更新维护;监察室负责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的管理、廉政建设频道的更新维护;稽查局负责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的管理。

  

  (八)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省局网站市局频道、市局新闻、县局新闻、区局新闻等栏目的维护;

  

  2.处理在线咨询系统中属于本单位的问题;

  

  3.参与省局网站相关栏目和内容的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

  

  4.按照省局统一标准和要求加强省局网站子站建设,并为网站管理创造一定条件和配备技术力量,做到定岗、定责。

  

  第七条  省局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主要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发布、网站应用、论坛管理及与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局机关各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网站联络员。

  

  (三)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 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

  

  (四)网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省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是指通过省局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在相关栏目发布文字、图表、图片、视听等资料的过程,主要包括发布政务信息和转载互联网信息。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以及“谁产生、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发布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由省局机关各单位、各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省局网站相关栏目发布。

  

  政务信息主要包括领导信息、单位概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计划总结、涉税公告、统计数据、财政信息、政府采购、人事及招考信息、税务代理等内容。

  

  第十条  转载互联网信息是指为满足用户多元化信息需求,从互联网采集信息并在省局网站相关栏目发布。

  

  转载互联网信息主要包括新闻时事、学习娱乐、便民服务等内容,原则上应从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互联网站转载,转载时应注重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建立网站责任栏目维护机制,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根据省局网站栏目设置和工作职责明确各单位需要维护的责任栏目,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应注重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错误或滞后。其中政务信息应第一时间在省局网站相关栏目发布,最迟不得超过信息产生后20日。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建立三级审查制度,即一般信息发布前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省局领导参与的重要税收活动信息发布前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并报相关局领导签发;省局领导个人简历、财政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发布前应经主管局领导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局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在省局网站发布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支付稿费。

  

第四章 网站应用


  第十六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应增强网站应用意识,积极通过省局网站开展有关工作,充分发挥省局网站办公办税平台的功能作用。

  

  第十七条  省局网站应用主要包括增设网站栏目、开展互动交流、进行税收宣传等。

  

  网站应用遵循业务主导原则。

  

  第十八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向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提出网站应用需求,内容一般包括需求描述、解决建议等,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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