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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意见》(赣府发〔2010〕39号),切实解决当前蔬菜价格大起大落、城市蔬菜自给率过低、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等突出问题,推进我市蔬菜生产的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打造“宜居城市”、“生态城市”的目标,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蔬菜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丰富菜篮子,稳定其价格”的目的。 二、建设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实现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季节供应均衡;城市蔬菜自给水平达到80%以上,价格保持基本稳定;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得到加强,城区人口人均蔬菜基地面积达到6厘地以上;流通条件进一步改善;产区和销区利益联结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形成;蔬菜生产基本实现可追溯,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保障蔬菜市场稳定供应 1、进一步强化县(市、区)长责任制。建立健全“菜篮子” 县(市、区)长负责制的考评体系,加强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综合考核,将菜地和种植保有数量、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列入县(市、区)长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蔬菜生产工作方案,并在2011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 2、提高蔬菜生产能力和城市自给率。要切实落实蔬菜最低保有量制度,切实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并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依法实行更加严厉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机制,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26 号文件精神,恢复并提高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地单位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蔬菜基地建设和发展蔬菜生产。要统筹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主要用于蔬菜生产。 3、加强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的建设、服务与管理。高度重视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在保障居民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积极推进规范型菜市场发展,在特定的时间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增加零售网点,方便城镇居民购买。对蔬菜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给予必要的补贴,重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等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摊位费过高的问题。对符合标准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允许其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加强对市场销售蔬菜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 4、强化城市蔬菜供应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本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根据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制定异常情况下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的救济办法,保证其生活水平在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 (二)扩大基地 1、基地选择。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在距中心城区5公里以外、1小时左右汽车运输圈以内,选择交通方便,土壤肥沃疏松、水源充沛、有机质含量丰富,且周边无污染源的土地为蔬菜基地,由政府竖牌作为政府的“菜篮子”生产基地。 2、扩大规模。在现有蔬菜基地的基础上,扩大蔬菜生产基地规模。要通过农业产业招商,多方引进蔬菜生产企业,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和发展种植大户,力争通过五年努力使蔬菜自给率达到80%以上,中心城区人均蔬菜基地面积达6厘地以上。 (三)加强安全生产和蔬菜标准园创建 1、建立蔬菜标准化生产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蔬菜产品标准,制订完善中心城区蔬菜生产、加工技术标准和规程。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基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我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生产台帐,并全面启动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等体系认证,整体提升蔬菜标准化生产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