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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老人和特困老年人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八条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销,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县级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巡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自费看病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者,享受“三免四减半”优惠待遇,即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时对“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 社区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站要定期为社区内老年人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学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 鼓励老年人根据社会需要,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合法收入不影响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适合老年人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各类社会性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优待、方便老年人的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并做到文明服务,兑现承诺,接受监督。 公共体育场馆、影剧院为老年人健身、演出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减免部分费用,在淡季可为老年人文艺、体育团体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等,在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税费等方面应当给予优惠,以促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居住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方便营造无障碍环境。 第二十七条 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社区应当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以老年福利、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养老、助老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免费进入城镇收费性公园、园林。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购门票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名人故居,以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烈士纪念建筑物等场所参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