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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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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产地集配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与要求

  (一)建设内容

  产地集配中心应建设在农产品主产地和生产基地较为集中的中心地带,以实现产地农产品的集散为目的,具备检测、预冷、分选、加工、冷藏、配货、可追溯和信息平台等基本功能。应拥有3000吨以上冷库、3000平米以上集配(收货和配货)场所、1000平米以上的加工车间、农产品质量检测室、计算机机房级信息管理系统,检测室及设备、流通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和相应配套的设备设施及办公区等硬件设施。

  (二)建设要求

  1.选址和布局

  选址应充分考虑生产者销售和经销商采购的便利、环境条件好,远离医院、养殖场和其他污染源的地方。场区布局应合理,应有收货区、加工作业区、冷藏区、配货区、交易结算区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场区入口处应设置区域分布导图和突发事件中供人员紧急疏散的通道标识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有机动车辆和人员专用通道以及与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车场。主要通道应硬化、宽敞,场内地面应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2.冷库

  冷库总库容量应为3000吨(按6立方1吨计算)以上。应分库或在库内分区,其中部分空间可密封作气调处理。冷库和气调库建设应符合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sbj 16、sbj 17《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4《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法规要求。

  (1)框架结构冷库单层建筑高度≥6.0米,其中月台高度1.3~1.5米之间;公共过道及月台宽度≥3米,恒温(冷藏)库内净空高度≥4米;配电房及制冷机组间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根据设备配置而定。

  框架结构冷库双层建筑高度≥8.0米,其中月台高度1.3~1.5米之间;公共过道及月台宽度≥3米,下层恒温(冷藏)库内净空高度≥3.8米,上层恒温(冷藏)库内净空高度≥2.7米;配电房及制冷机组间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根据设备配置而定。

  组合式冷库顶棚为双面斜坡开放式框架结构,棚柱可为预制板条钢,也可为圆形钢管,建筑高度≥6.0米,月台高度1.3~1.5米之间;库体高度≥4.0米。

  库板采用pu聚氨酯夹芯保温板,双面彩色钢板(宝钢或鞍钢),b级,冷库专用,符合国家规范《组合冷库用隔热夹心板》gbt6527-2005,生产厂家须有冷库安装资质和经验。

  (2)仪器设备包括螺杆压缩机组、蒸发式冷凝器、辅助贮氨器、贮氨器、低压循环桶、屏蔽氨泵、空气分离器、集油器、紧急泄氨器、空气冷却器(冷却塔)等制冷系统及管道吊支架、管材、阀门、保温、库门、电控、冲霜水系统等辅助设施,配套仪器设备包括给排水及电力工程、消防系统、避雷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监控系统等。

  冷库温度自动控制,库房温度采用电脑自动记录和监测。每间库房门口设置库房控制箱,库房控制箱上设有液晶显示屏显示库房温度。

  制冷及配套水、电、库体保温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机电总承包资质、压力管道施工资质。

  (3)应配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有适当的照明,照明设施应防潮、防爆、节能。出入口须设置空气幕、回笼间或软门帘。库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易受碰撞之处,应设置防护装置。

  以上项目属建筑工程类的均按有效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预(决算)表的内容严格施工;设备类按与生产厂家或是代理商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进行购置并安装。

  3.集散配送区

  3000平米以上集散配送区,建筑高度≥5米敞开式框架结构双面斜坡棚,框架和棚柱为预制板条钢,柱距≥6.0米;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排水、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地面为混凝土硬化地面,集散配送区内的业务用房为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配有给排水及供电工程。

  以上项目按有效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预(决算)表的内容严格施工。

  4.初加工车间(分拣包装间)

  1000平米以上初加工车间建设内容包括:车间的土建设工程、砖混结构的地面建筑物工程、包装材料间、清洗间、消毒间、员工更衣室、洗漱间、产品初加工操作台、给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间、监控设备一套。初加工车间(分拣包装间)可单独建设,也可与集散配送区或冷库联体建设。

  以上项目按有效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预(决算)书的内容严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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