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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皖新出[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0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系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非连续性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便民高效、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6条的相关规定,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各市新闻出版局实施。

  

  第四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准印制度。从事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印刷等活动,需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批。中央在肥、省属在肥单位(包括部属、军队、院校等)向合肥市新闻出版局申报;其他单位委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申报。市新闻出版局要严把政治关、导向关,根据申报委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和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专家的审读意见,做出是否批准委印、印刷决定。

  

  第五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申报委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统一使用从省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下载的《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市新闻出版局对批准委印的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统一编号,其基本格式为:“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编号:皖+所在市名拼音大写首字母+年份+序号(三位阿拉伯数字),如皖hf2011-001号。”准印编号按一种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证的原则核发,一次性使用有效。

  

  第六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备案制度。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制完毕后15日内,委印单位向市新闻出版局缴送样本5份,市新闻出版局缴送样本2份、《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1份至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新闻出版局将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情况(包括全年审批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等)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领有《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印刷。印刷企业承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明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手续。

  

  第八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刊印“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第九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十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一律免费赠阅,开本、字数、页数、印数等要严格按照审批规定委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含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合办”等形式进行委印、印刷、发行。

  

  第十一条  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

  

  

名称

 

作者

 

开本

 

字数(万)

 

页数

 

印数

 

发送对象

 

承印企业名称

 

主 要 内 容 和 编 印 理 由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市新闻出版局 (章)

年  月  日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编号: 皖 号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一份由市新闻出版局留存,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一份为承印企业印刷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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