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使用具备存储或者通讯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或者未按规定离场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七)抄袭考题或其他有关资料的;

  

  (八)以各种方式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

  

  (九)将草稿纸等相关资料带出考场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或者影响考场秩序的。

  

  八、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由监考人员终止其本场全部科目的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本场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禁考两年。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故意修改系统设置的;

  

  (二)故意损坏考试设备而造成硬件设备重大损失的;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五)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考试进行管理的;

  

  (七)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八)威胁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九)以伪造、涂改有关材料获取免试资格的;

  

  (十)其他重大作弊行为或者对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各考场设立录像监控系统,对考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备份监控录像。上海市财政局对各考场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相关监控录像将作为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将把相关处理处罚信息纳入考生诚信档案并按规定予以公布,且受理用人单位的查询。

  

  十、上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并负责解释本通知相关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