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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原则、程序和办法(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内容在招标办法中规定。 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招标办法的要求,制订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各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并上报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基本药物采购数量,确定全省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7.探索第三方物流参与基本药物配送,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配送费用和销售价格。 8.省物价局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确定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9.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层医疗机构、中标的生产、配送企业分别签订合同。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分别与中标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配送合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与中标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 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基本药物送达之日起60天内回款。 10.对无应标的基本药物由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 对少数因价格低、用量小、原料受限等原因供应不足或难以公开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由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办法解决,并实行省级储备制度。实行省级储备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具体品种、规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生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费治疗传染病的基本药物等,不宜招标的可不进行招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基本药物使用环节监管 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教育、培训,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用非中标基本药物替代中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必须实施零差率销售。 3.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30%以外的政府办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占药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和15%。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对违反使用基本药物相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 (五)调整医保报销政策,落实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1.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督促统筹地区落实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在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参合农民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基本药物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对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予以足额补偿并及时拨付,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监督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组织生产和配送。 1.在生产环节,加强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建立和完善质量受权人制度,对高风险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继续推进驻厂监督员制度,完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体系,特别是对原辅料购进、投料、工艺控制及验证、产品检验、放行等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可控。同时,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开展质量标准的研究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