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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甘环监局发[2009]6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数据的管理,确保国控污染源现场端的工程质量及数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是指排污单位的排污现场所涉及安装的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参数在线监测、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传输、排污生产报警控制等设备以及相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端由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实行验收管理制度,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工作由省环境监察局牵头,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排污单位申请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源排污口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全部竣工。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必须与省、市污染源监控平台稳定联网运行。

  (三)完成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比对性监测报告,且比对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

  (四)提交排污单位有关污染源及排放口的基础信息,并经环保部门核查确认。

  (五)提交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监测因子、主要工作原理等)、设备运行30日的连续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在线监控系统调试、标准、检测以及经省、市监控平台确认的联网结果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 《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九)《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污染源所属单位向所在市环保局提出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向省环境监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环保部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有关情况核查全部符合要求后,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并下发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否则,验收组向被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时间,排污单位整改结束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单位通过验收后,填写《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并报省、市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四)验收单位自通过验收起,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可以用于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

  


  第八条  罚责

  (一)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试运行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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