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宣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宣政办[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宣政秘〔2009〕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产出租主要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并通过市招投标中心公开举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房产出租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具体承办。市国投公司为资产出租人。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出租房产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八条  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九条  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招租起租价和租赁底价。租赁底价在房产起租价格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与市国投公司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1.信息发布。竞标信息由市招投标中心在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2.公告内容。出租房产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

  3.招租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招投标中心竞标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产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招、拍、挂等形式确定。竞标信息发布后,市招投标中心应组织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投公司、原产权单位、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参加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市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确认书为准,所有参与招(评)标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竞标主持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

  

  6.合同签订和鉴证。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出租人、承租人及市财政局各持一份。

  

  7.交房。出租房产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出租人全程监交房产交接过程。

  

  


  第十一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但租金不得低于评估建议价。

  (二)出租给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

  


  第十三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采取协议价租赁。

  

  


  第十四条  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