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4
【实施时间】 2011-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1)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隐患。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和民爆火工品专项整治;加强锅炉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严格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要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应急防范和值班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特殊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各市(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生产经营企业防灾抗灾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市(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