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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青粮[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4
【实施时间】 2011-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和做好2011年度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和做好2011年度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粮[2011]20号)


  

  各区市粮食局(办):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职责的函》(司便函检查[2011]1号)、《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当前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粮发[2011]6号)要求,切实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为粮食市场主体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市局就进一步加强当前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和做好2011年度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职责的函》的要求,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 2010年度粮食收购情况。上年度粮食收购数量、收购品种、销售数量,根据实际,及时更新粮食收购者信息档案,完善粮食收购者信息数据库。

  2.收购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依据《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核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仓储设施和检验化验设备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

  3.是否出现违法违规收购现象、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依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粮食经营台账进行核查,对于粮食经营台账不合理、未依法保留三年的,要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于连续三个月报送统计报表不及时或统计报表不真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4.落实“在地检查”原则,对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粮食交易市场竞价或定向等方式销售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不论挂牌销售前标的粮食为何种性质,均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竞拍粮食顺畅出库。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全年粮食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安排,确保监督检查效果,为粮食收购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一是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并及时制作检查记录。

  二是要重点做好对进入2011年度清仓查库名单单位的检查,正确收集相关信息,为清仓查库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三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对于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

  四是要认真落实粮食收购季报工作制度,对新发生的粮食收购许可和许可变化情况要及时上报。

  三、其他要求

  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于6月中旬结束。6月10日前,各单位将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报市局监督检查处。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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