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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火灾,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消除“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双流县范围内销售“孔明灯”。对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处理或销毁。

  

  二、禁止任何人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双流县区域内燃放“孔明灯”,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安监、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安监局举报电话:61885777;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市城管局举报电话:12319)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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